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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疫情下过年留守岗位能不能算加班费——瀛航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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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1-2-4 17: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年留守岗位能不能算加班费
——瀛航律师在线

就地过年,不少人会选择在岗位上留守。这种情况下员工能不能向单位主张节日加班费呢?

加班的工资待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值班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全体公众节假日

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于2013年12月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计11天的时间。

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办法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以上文件可知假期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系数标准

加班费系数有三种:1.5倍、2倍、3倍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意:如果留守岗位加班,单位不能采取“以值班代替加班”、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等做法,劳动者也有必要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收集有效证据,必要时依据这些证据进行维权。

回家虽好,但在如此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我们仍有必要响应国家号召:非必要不返乡,就地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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