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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途中不幸发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工伤——瀛航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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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4 17:26: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往返途中不幸发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工伤

(瀛航律师在线)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由此看来,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如果是驰援疫情重灾区的医护人员和其他支援人员,发生暴露感染后,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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