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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投毒冤案:司法不容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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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15-12-24 08: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巧家投毒冤案:司法不容留有余地

现年31岁的女子钱仁凤,在监狱中度过了13年青春。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该院于13年前对巧家县幼儿园投毒案作出的有罪判决,撤销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钱仁风作出的无期徒刑裁定,改判钱仁风无罪。钱仁风被当庭释放,重获自由。

13年,对一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这样的问题很难用1234的简单列举来回答清楚。当然,好在她还活着,这是很多冤案被纠正时,人们得以收获欣慰的卑微理由,另一个说法,则是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或者迟来的正义总好过没有正义。这是退而求其次的正义观,公众可以有,大难不死的冤狱当事人可以有,但司法从业者一定不能这样想。毕竟,正义迟到了,而且原本它可以早到,甚至不正义本就不该发生。

云南巧家的这桩冤案,与别的冤案并无太多区别,尽管个体遭遇可能不同,但整个流程看下来,却总是出奇相似。被纠正的冤案里,法院会说“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究竟是怎样一个不完整的证据链呢,“毒物鉴定存在明显疏漏”、“投放毒鼠强非唯一结论”、“公安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存疑”、“公安相关笔录存在违规”、“重要物证不具备排他性”、“有罪供述被代签”,在被媒体列出的这么多案件证据问题中,彼时哪怕有一项被司法认真以待,便足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来让当事人免受13年牢狱之苦。我们看到的是,2011年12月,云南高院还曾以“原审所认定的证据经过原审法庭的质证、认证,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钱仁凤的再审申请。

几年时间,一桩旧案,能有什么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让“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司法认定被彻底推翻?足以推翻前判的新证据、新情况显然没有,但司法的前后态度差异,该用什么样的情势变更理由去解释?冤案当事人口中具体、真切的刑讯逼供的讲述,在冤案被纠正之后是否能得到切实的追查?这样的问题,本该有确切的答案,或者公众该对冤案问责有起码的信心,理论上讲应该如此。

每有冤假错案得以纠正,法律职业者难免提到坚守正义,以及当年冤案过程中的种种“不得已”,比如经过了多少人的努力才得以疑罪从缓、疑罪从轻,得以护持住生命,留下纠错的余地。这样的话说多了,就成为一种貌似可以自圆其说的解释,但却依然无法改变正义终究迟到、法治曾经不彰的事实。毕竟,在刑事法治的原则之中,一直是疑罪从无,从来没有过什么从缓、从轻,错了就是错了,不存在为错误打折扣的道理。

不仅是云南巧家的这一起冤案,在目前发现、并得以侥幸纠正的冤错案件中,即便彼时因为种种原因得以“留有余地”的判决,司法所妥协的对象,也无一例外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其他。当下的冤案纠错,司法所能发现的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乃至最基本的事实问题,彼时织就错误判决时同样足以发现、本该发现、不可能不发现。是故,对于冤案的制度反省,应该追溯到的深度起码得是:缘何面对明明白白的错案、冤案,却依然要在特定时间里违背专业法律判断去做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

刑事法治,桩桩件件都攸关人的生命、以及自由,司法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兹事体大,在法律正义、法治原则面前,不该存在“留有余地”的想法。罪与非罪,是法律判断,而不是利益权衡,更不是为了兄弟单位的面子就可以妥协的裁量空间。侦查机关立案了、抓人了,司法机关就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这不是法治的道理,而是人治的遗毒。旧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律师和当事人经年申诉的结果;不让新的冤案发生,这对司法从业者的要求,不算高,却会被认为是苛求,这其中的乖谬所在,本身值得思考。司法大权,生杀予夺,执掌者尤其要谨慎,每一次落笔、署名、出庭乃至宣判,都会是法律职业生涯的记录,抹不掉,会被历史记着,不论是职业荣光,亦或职业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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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16-1-31 13: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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