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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_运城司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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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1-12-14 11: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4年以前,逮捕、起诉由公安机关代理。

1954年7月以后,检察院行使批捕、起 诉权。

至1965年,共批捕各类人犯1750人,起诉1432人,出席法院支持公诉114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瘫痪。


1979年5月恢复运城县人民检察院,当年开展刑事检察工作。

1980年后,实施《刑 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办案,严格审查材料、提审被告、补充侦察、讨论定案、制作法律文书、出庭公诉、审査判决等7个环节,避免和减少了冤假错案。

1983 年,中央发出“严打”指示后,本市检察院刑事检察科贯彻“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 的方针,共受理公安呈捕人犯296案548人,经审査批准逮捕243案517人;受理公安移 送起诉216案460人,起诉到法院的202案378人。

1986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共受理公安局呈捕人犯151案250人,经审査批准逮捕117案182人,不批准逮捕5案 37人,发还公安补侦13案14人,公安撤案10案11人,年终积存6案6人。同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105案175人,起诉到法院的95案148人,免予起诉2案14人,不诉3 案3人,公安撤诉1案1人,移送分院起诉6案10人。

1988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14案189人,比1987年增长7%;

经审查批准逮捕的76案135人,比1987年下降16.5%;

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2案19人;

发还补充侦察17案 21人;

不构成犯罪的6案7人;

年终积存研究的3案7人;

追捕3人;

批捕准确率 100%,比1987年提高0.6%。

受理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的93案151人,比1987年下降10%,经审查提起公诉的67案107人,比1987年下降24%,免予起诉9案15人,移送分院起诉的9案20人,不起诉2案2人,积存待研究的6案7人,起诉准确率 100。

1989年,受理公安呈捕人犯163案2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8案218人,不批准逮捕10案25人。

1990年,受理公安呈捕人犯270案37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199案 321人,不批准逮捕11案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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