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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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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4-2-2 18: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启航食品厂生产的精美西点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启航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的精美西点蛋糕,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启航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蛋糕3箱,货值165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使用的电子称电量不足导致。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启航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2.罚款2500元。

  二、稷山县西街红缨幼儿园有限公司的餐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街红缨幼儿园有限公司的餐具(餐盘),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西街红缨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三、稷山县稷峰镇南阳小学食堂的餐具(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镇南阳小学食堂的餐具(方盘),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镇南阳小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四、稷山县太阳乡第一小学食堂的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太阳乡第一小学食堂的餐具(盘子),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太阳乡第一小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五、稷山县陶梁幼儿园食堂的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陶梁幼儿园食堂的餐具(小碗),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陶梁幼儿园食堂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六、稷山县太阳乡丁庄幼儿园的餐具(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太阳乡丁庄幼儿园的餐具(大碗),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太阳乡丁庄幼儿园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七、稷山县蔡村初中的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蔡村初中的餐具(盘子),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蔡村初中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该单位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八、稷山县稷峰照虎羊肉泡馍饭店的餐具(小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照虎羊肉泡馍饭店的餐具(小圆盘),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照虎羊肉泡馍饭店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消毒不规范。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九、稷山县稷峰彦华饭店的餐具(碗、勺子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彦华饭店的餐具(碗、勺子等),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彦华饭店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

  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据此,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及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餐具清洗消毒。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丽

  2024年2月1日
22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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