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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生一起为赚代理费伪造虚假委托书案,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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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09:47: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马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因是马某某提交了虚假授权委托材料,妨碍了诉讼秩序。马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情回顾

据了解,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主审法官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马某某既非律师,又非法律工作者,其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查明,马某某为以公民身份代理该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虚假委托材料,妨碍了正常审理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员。马某某为赚取代理费用,伪造社区推荐函,存在提供虚假委托材料的情形。主审法官指出马某某提交虚假委托材料的问题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诚恳悔过,并提交了悔过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马某某的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及本人的悔过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要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增加诉讼成本。

当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也会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实,核实其为本人或具备代理权限后,方可参加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遵守法庭规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不是儿戏,罚款也不是目的。罚款只是司法惩戒的一种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意识,要知道,无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挑战法律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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