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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_运城财政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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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1-11-20 1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1961年根据中央“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支出,实行核定限额,当年控制指标为136.6万元。

1962-1965年,年均控制指标为265万元。

1966年后,社会集团购买力失控,从1965年的359万元,猛增到 1976年的1203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1.4%。

1978年后,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重新控制,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发票,专项审批”。

1981年取消凭证购买,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的规定,把原来由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办法改为以花 钱单位为主,监督重点放在专控商品上。

1984年7月以后,缩小专控商品范围,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促进生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商品予以放宽,对高档商品,特别是属于享 受方面的商品进一步管严。

1985-1990年专控商品共17种,其中属于省级审批的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空调器、地毯等6种;属于行署级审批的有录音机、照像机、呢绒、沙发床、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纯毛毯等8种;

属于县(市)审批的有“单 价在百元以上的家具、大型或髙级乐器、沙发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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