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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永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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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1-11-9 17: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级各类学校(园):

  根据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运教人〔202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各级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

  事业单位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岗范围内申报。

  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能够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4.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5.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6.任现职后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含“基本称职”),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

  7.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要求,提交师德档案及师德师风表现材料。

  8.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要求。

  9.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10.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教育局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11.中小学教师申报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二)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运城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管理、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仪器装备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任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任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相关要求,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中小学校(园)长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三)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运城市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良好的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两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管理、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仪器装备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 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达到相关要求,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 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四、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有关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有关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 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即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 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 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 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后进行专业转评,转评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教育局电教、仪器装备人员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在该类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校(园)长专业示范荣誉涵盖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如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专业知识和能力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单位)出具。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一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师德档案及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和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支教和交流轮岗期间原始课程表、考勤表、上课情况评价等过程性资料,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五、推荐程序

  1.制定方案。

  各学校要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教代会通过后,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2.个人申报

  凡符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关原始实证参评材料。

  3.资格审查

  各学校(单位)评审小组根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教师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教师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价、量化考核,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推荐结果须在校(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推荐教师的申报材料一次性推荐上报。推荐人选确定后,学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增减人员。

  4.逐级推荐

  市教育局对各学校(单位)推荐参评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人社局核准确定推荐人选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中级报送至运城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高级报送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推荐函后批转至运城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出具鉴定意见,经永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逐级报送。

  六、评审工作

  运城市中小学系列高级、一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考试和课堂教学评价、申报材料审查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进行。

  (一)考试和课堂教学评价

  1.考试。参评人员须参加全运城市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2.课堂教学评价。评委会组织学科组对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确保课堂教学评价的公开、公正。

  考试和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在成绩结构中,考试成绩占40%,课堂教学评价成绩占60%,总成绩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等次人数比例为3:6:1。总成绩为差等次者,列入淘汰对象。总淘汰率原则上控制在10%。

  (二)申报材料审查

  各级评委会分学科组对参评教师的学历、资历、岗位履职、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等要素进行综合评议,条件不符合者列为淘汰对象,提交评委会评议表决。

  (三)评审表决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2/3。评委会表决时,应当认真听取学科组组长或分工负责的评委的评议情况汇报,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投票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四)评审结果确认

  1.中小学教师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委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表决当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2.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中小学教师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委会报运城市人社局核准后,运城市人社局印发文件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七、推荐工作要求

  (一)继续向偏远山区、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对长期扎根在艰苦边远山区、乡村学校师德高尚且业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对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不作刚性要求。

  (二) 严格申报推荐程序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教师各级别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按照政策公开、推荐办法公开、推荐数额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进行推荐,凡是未按要求公开、公示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三) 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1.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有上述情况且已通过评审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同时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

  4.各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本校(园)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的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如发现并核实参评教师有任何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要追究所在学校(幼儿园)校(园)长的责任。

  5.其他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其他要求

  (一)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下发聘任文件的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2016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7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以此类推。

  (二)中学(单位)教师晋升高级、中级教师职务使用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高级、中级的空岗数额。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使用职数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晋升中级教师职务的使用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中级空岗数额。

  (四)各级工作人员对参评教师报送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不得刁难、推诿。

  (五)各级人社局将对评委会接收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否决。

  (六)材料接收时间

  推荐人员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须同时上报推荐工作方案、推荐工作总结、推荐人员花名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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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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