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指挥;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停放区域的管理规定;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最右侧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逆向行驶;
(七)饮酒、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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