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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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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16-1-21 11: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1月20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即日起,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同时,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2013年修正的煤炭法,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批。因此,我省对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也进行相应修改。
    其中,新修改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生产。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新修改的《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投产前必须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同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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