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设立依据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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