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办理《船舶登记》申报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复印件1份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复印件1份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适用于原已登记的船舶或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复印件1份
7、船舶技术资料;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烟囱照片如有提供)。 复印件1份
8、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9、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
10、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复印件1份
1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复印件1份
12、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复印件1份
13、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
14、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所有权发生转移、灭失和失踪、低押合同制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等相关证明文书 复印件1份
1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复印件1份
1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复印件1份
17、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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