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证的核发》设立依据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3号)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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