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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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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0-6-11 1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城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设立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行政法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盛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行政法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1号)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申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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