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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运城市工伤认定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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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19-11-14 11: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认定在运城市人社局办理,在人社局位于运城市政务大厅二楼13号窗口办理。

工伤认定责任部门:运城市人社局工伤科

工伤认定收费标准:不收费哦~

工伤认定受理地址:运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3号窗口(红旗东街)

工伤认定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工伤认定咨询电话:0359-2059151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均可向运城市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市政务大厅二楼13号窗口领取)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证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明(2人以上)。

工伤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工伤科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应当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范围: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流程:提出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结论送达

工伤认定办理时限:运城市人社局工伤科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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