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日前联合制定印发《阿克苏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获补贴。
根据《办法》,新增被征地农民(指2018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参保补贴标准前,地区参照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执行,暂定为:以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参保补贴按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面积的比例划分为8个档次,19%以下按20%予以补贴,20%至35%按30%予以补贴,36%至49%按40%予以补贴,50%至59%按60%予以补贴,60%至69%按70%予以补贴,70%至79%按80%予以补贴,80%至89%按90%予以补贴,90%以上按100%予以补贴。
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折算后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新增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
其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个人账户增加“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计发待遇。
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批准征地后参保补贴到账的次月起,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其参保补贴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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