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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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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0:54: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规定  
  (一)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得降低为零。
  (二)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会议决议,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工会印章和单位公章;
  3、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审计部门或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未经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5、单位上年度《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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