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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拆迁律师:征收补偿协议签了多年,安置补偿一直没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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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4-5-3 1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落安置补偿却遥遥期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委托人李先生合法拥有位于B市某区的房屋。2022年6月,该区行政机关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将李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同年,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李先生签订了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经过多年,行政机关未将该行议所承诺的补偿安置及时履行到位。

2022年5月,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又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然而直至2022年,征收方仍然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委托人李先生仍然未依据上述协议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和补偿款。李先生家老母亲一开始期盼着住上新房子,但此时也已经不幸离开人世了……

一晃七八年过去了,当地的房屋价格已大幅上涨。李先生的老父亲还能住得上回迁房吗他们家的补偿款又能否依据目前的市场价格有所提升呢

律师分析: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或变更”协议

首先,本案中的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其次,行议中部分内容可以变更,补偿价格可参照新的时间点确定。

比较高人民法院在(2022)比较高法行再202号行政判决书中强调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并认为:“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更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也更有利于现公平补偿……”

本案中,李先生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的行议内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变更,回迁房的价值和补偿款的数额,都可以依法得以提高。

据此,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针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撰写了行政起诉状,指导委托人准备行政诉讼材料,向区法院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判决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基准,履行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律师指导委托人将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的行议推定为该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是将征收安置补偿的行议赋予司法的强制执行力。行议的履行,并非法院一纸裁决全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有力沟通,才能将委托人的安置补偿真正落到位。如果委托人未利用好沟通时机,将可能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收不到所要追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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