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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出台整合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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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2:05: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据黄河晨报讯(记者 陶登肖)11月28日,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为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运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决定从2017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根据《方案》要求,理顺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将新农合管理职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整合,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从2017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市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在系统整合完成前,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现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仍继续使用。
《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方面进行整合。
具体为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一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00元;整合后,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定点机构整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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