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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荣县城区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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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3-11-15 08: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万荣县城区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县公交公司、下属各单位:

           现将《万荣县城区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8日                                                                                       

  万荣县城区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万荣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万荣城区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在站台内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应当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禁止伸出窗外;乘客站立不得妨碍车辆开关门;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禁止编织针织品等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司机聊天,不得妨碍司乘人员安全作业;禁止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禁止损坏、盗窃、随意移动车辆设施、设备及站牌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 乘客应当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者让座。保持车厢清洁,车内禁止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写乱画等;禁止向车内外乱扔杂物等;不得有躺卧、踩踏座席、高声喧哗、打闹、赤膊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在车内乞讨、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等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障碍患者及行动不便者,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符合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不能出示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七条 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应当购票。

  第八条 离休干部、残疾人(含残疾军人)、消防员、现役军人(含武警)、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和65周岁以上(包括65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区内公共汽电车。禁止伪造、变造或冒用、转借他人乘车证件,对持假证的,司乘人员有权当场予以没收。

  第九条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听从司乘人员安排,转乘后续同线路车辆;发生事故及其他突发情况时,应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和指挥。

  第十条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公斤、占用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物品,所带物品超过重量或面积的,应另购同程票一张;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占用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行动不便者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畜、宠物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乘车;携带物品应妥善包装和保管,如因未妥善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由携带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乘客在公交车内拾到遗失物品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司乘人员按规定处理;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的,应当立即告知司乘人员或拨打110电话报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交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经司乘人员、现场管理员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乘车,强行乘车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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