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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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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3-5-29 09: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区域实际,参照我区人口数量、客户总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零售网点盈利及行业有关政策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盐湖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依法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等区域,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内部及距离校(园)门50米范围内,(现阶段暂时依据运盐文明委【2022】11号文件与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转发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销售卷烟”的通知内容执行200米间距标准)。

  (二)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

  (三)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森林保护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四)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租房合同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况,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为防止本辖区卷烟市场无序过度竞争,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综合人均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单元区域内卷烟零售点分布,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等因素,将盐湖区内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设置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

  饱和区:豪德市场、禹都市场、汽配城、钢材市场、蔬菜市场、水果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家具家电市场,古玩市场、灯具市场、皮革城、农贸市场等各类批发市场(各市场均在以上范围)。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以外的区域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和一般区。

  第八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限制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乡镇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户的,每增满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40米。

  (二)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和物流园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每150个门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15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50户的,每满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以及旅游景点、公园等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四)大型综合商场内部,仅限一层范围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卷烟经营区域不少于5平方米。

  (五)宾馆、酒店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营业规模床位300个以上,且设有相对独立的卷烟副食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卷烟经营区域不低于15平方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驾校训练场、车检中心等场所不设零售点。

  第九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城乡结合部一二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设置;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四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0米设置。城区、城乡结合部驻地道路或沿街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上限由盐湖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对外公布实施;

  (二)乡镇街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0米,农村行政村每48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48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480的,每满480增设1个零售点;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0米。自然村内无零售点的,可新设1个零售点,已有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更多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办理。乡镇驻地道路或沿街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上限由盐湖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对外公布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该经营场所存在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营业场所经营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五)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后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写字楼(一楼商业用房除外)、地下室、储藏室、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流动摊点、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仓储场所、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物业服务用房、厂矿及企业内部、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

  (七)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打印复印、广告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游戏、洗化医药、洗浴保健、按摩娱乐、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果蔬、仪器珠宝、家居用品、婚丧祭祀、典当寄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五金建材、装饰装潢、托管培训、手机眼镜、文玩古董、寄递配送、中介劳务、旅行社、农机汽贸、面粉面食加工、服饰箱包、车辆销售修理、汽车美容、废品回收、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博物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休闲冷饮、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及用品服务销售、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洗涤护理、汽车租赁、经营学生用品、未成年人用品、农作物种子等。

  (八)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等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的便利店除外;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十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间距和总量的限制,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禁入的地区除外:

  (一)对有二级以上(一级和二级)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残疾人证明(网上可查询到)不受合理容量限制,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放宽至20米间距,但仅限办理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不受零售点之间距离及合理总量限制。

  (三)有配送中心和仓库,拥有自己的配送车辆,统一门店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物流配送模式、统一商品采购模式、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的烟酒副食类以直营或加盟方式经营的品牌连锁店(以下统称连锁店)原则上实行40米间距限制,但受区域合理总量限制。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放宽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因个体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及继承改变经营主体和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备注:除以上情形,负责人姓名发生变化,视同新办申请,实地核查按照本合理化布局规划执行)。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经营地址变更或待改造完成后,返回原址重新申请许可证后继续经营的,经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30米的间距要求。(离开原址的需按照本合理化布局规划执行)。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30米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内部及距离校(园)门5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持证人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络等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商店转让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均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到相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直线延伸距离(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到道路对面以外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行人步行可通的最短距离;3、规划中的“间距”米数大于本数。

  (三)本规划中的“校(园)门”是指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进出口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5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50米距离的区域(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

  (四)本规划中的街道分类,街道宽度统指机动车通行道路宽度,不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一类街道”指街道宽度大于30米的道路;“二类街道”指街道宽度10米(含)--30米(不含)的道路;“三类街道”指街道宽度4米(含)--10米(不含)的道路;“四类街道”指街道宽度小于4米的道路。

  (五)本规划中的“人均持证率”是指市场区域内许可证数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六)本规划中的“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是指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残疾军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七)本规划中的“残疾人”仅限于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至二级残疾人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八)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零售点内实际使用的场所面积,包含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实际面积。

  (九)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为非住宅性质,房屋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以固定墙体物理隔断,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影响,经营场所内具备展示实物商品的经营设施。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援引

  (一)第五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法律《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新情况,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化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依法按听证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原《盐湖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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