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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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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3-4-26 08: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绛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结合绛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绛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街、道、路、巷及城乡结合部,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60米(含);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70米(含);

  3.住宅小区内(按实际入住情况计算)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现住人口在500人(含)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含);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可行间距执行(且与小区内部最近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含));

  4.各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按照村内常住村民人口设置零售点,满500人的设置1个;5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0人可以增设1个;同时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70米(含70米);

  5.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按照固定摊位(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含);      

  6.车站候车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7.旅游景点、度假村等季节性营业场所内,如果没有明令禁止吸烟要求的,年日均客流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8.对矿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9.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准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情形

  1.间距方面给予减半的情形: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辖区内品牌连锁便利店零售点设置可行间距限制给予减半;

  (2)对辖区内残疾人、军残及军烈属,申请设立零售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行间距根据实际经营位置给予减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3)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入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含50米)的持证零售户许可证主动歇业后仍要继续经营的,需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且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新的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可行间距减半。新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4)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的。

  2.不受间距、数量限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十二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以房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5)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电子游戏、棋牌室、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点、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水产、蔬菜、水果、桶装水、调料店、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店、早餐店、报刊亭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含)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包括:学校正门、学校后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出入口;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书店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绛县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七条  到期不延续客户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参照第三章第一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因**系统故障、持证人身体原因等客观因素导致历史遗留户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且提前向绛县烟草专卖局备案的,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2.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3.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4.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零售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可行间距,应当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人口参考物业管理部门、县统计局或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绛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办法》(绛烟综〔2021〕第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绛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绛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综合办          2023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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