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黄河晨报讯 近日,笔者从市企业养老保险机构获悉,截止目前,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中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因故中断缴费现象。对于此现象,依照相关规定,迟缴一日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我省人社部门文件指出,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文件同时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另外,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款。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朱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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