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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疫情防控警情通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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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2-10-28 1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情通报(三)

  自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2022年10月11日,学府花园小区王某某从省外返绛,未落实“点对点”接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5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13日,古交镇荣某某从省外返绛,未落实“点对点”接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5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荣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0月13日,古交镇高某某从省外返绛,未落实“点对点”接送,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5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案例四

  2022年10月3日,三泉镇王某某从省外返绛,未向有关部门报备,也未参加全民核酸检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0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2022年10月17日,三泉镇赵某某驾车从闻喜返回新绛,行驶到阳王镇刘峪村东岭居民组的卡口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10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2022年8月30日,在新绛县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三泉镇樊某某明知应居家的情况下,和朱某某、樊某某聚集到家中喝酒,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2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樊某某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戴口罩、不扎堆、不信谣、不传谣,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新绛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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