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殷周之际,“夜经济”,即夜市,已有了雏形。《周礼·同市》云:“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阳而市,贩夫贩妇为主。”“朝市”即早上及白天的市场,多是商贾之间的“大生意”,而“夕市”即夜市,为夕阳西下夜幕降临后一般市民与小商贩之间的“小买卖”。
两汉时期,夜市逐渐繁盛。东汉学者桓谭在《新论·离事》中已有关于夜市的记载:“扶风漆县之邠亭,部言本太所处,其民会日,以相与夜市,如不为期,则有重灾咎。”
史籍中对唐中晚期夜市的记载比较明确。诗人王建在诗中称之:“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水门向晚茶商闹,桥市通宵酒客行。”因唐代居民区与商业区严格分隔,夜幕降临,街鼓响起,城门、市门与坊门关闭。韦述《西都杂记》称:“西都禁城街衢,有执金吾晓暝传呼,以禁夜行,惟正月十五夜敕许弛禁前后各一日,谓之放夜。”当时的都城长安(今西安),由执金吾(守城官吏)每晚以鼓声告知百姓,“禁夜”开始,只有正月十五可以开放三天,设有夜市,实为灯市。
历史上夜市的真正开放并形成规模是在宋代。《宋代商业史研究》记载,乾德三年四月十三,太祖赵匡胤下令开封府:“京城夜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由于当时坊市合一,每天夜市还未结束,早市已经开场,故《铁围山丛谈》云:“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耍闹去处,通宵不绝。”
宋朝的夜市,人来客往,买卖兴旺,酒楼、小吃、茶坊、勾栏(戏院)等应有尽有,并以北宋东京(今开封)、南宋临安(今杭州)为盛,已形成了“夜经济”的规模。
元明清时期,夜市时兴时衰。元朝立国不足百年,并实行宵禁制度,元大都建成初期及南北漕运开通后夜市逐兴,后受到一定抑制,直到明朝才得以恢复。
户力平/文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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