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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9·16”杀人案一审判决 凶手孙国栋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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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0:06: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据黄河晨报讯(记者 樊朋展 刘凯华)8月3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盐湖区“9·16”杀人案,被告人孙国栋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国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国栋(辽宁省抚顺市人)在盐湖区北城办事处幸福庄和谐宾馆门口,因推错自行车受到自行车主雇员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2岁)阻拦,并发生争吵。被告人孙国栋便从对面一饭店后厨拿起一把菜刀返回和谐宾馆,将陈某头颅砍下挂在宾馆门把手上,致其当场死亡,并将当时在场的任某右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颈部遭受锐器作用,致头颅与颈部分离,呼吸心跳停止死亡。被害人任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国栋仅因口角之争便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头颅砍下致其当场死亡,后又将被害人的头颅挂于门把上,同时致被害人任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国栋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国栋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故不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国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所用的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国栋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案还需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
“孙国栋杀人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又有犯罪前科劣迹,一审判其死刑,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市中级人民相关负责人说,此案很有教化意义,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一定要冷静沟通解决,不能靠动手动粗武力来化解矛盾;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人人都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只要触犯了法律,任何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建设全民诚信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人都要诚实守信,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诚实守法,诚实遵法,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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