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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担保机构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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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16-2-3 13: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出台《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中小微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2月2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了完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省财政厅与省金融办共同制定了《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为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补助的资金。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并结合担保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偿标准将优先对担保公司上年度实际发出的代偿损失金额给予补偿。对当年代偿风险的补偿则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当年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系数和上年末担保公司代偿金额统筹确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按照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省,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放大倍数的50%。此外,融资再担保业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同时符合省金融办关于融资再担保业务的有关指引要求,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并能按季向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融资担保业务明细和汇总表及财务报表,需要注意的是,年末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应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对于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过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金融办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失信名单,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机构,5年内不得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政策支持。另外,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李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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