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昔97 发表于 2016-12-30 13:50:53

新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查处一起污染环境案

据黄河晨报讯 12月26日,新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违法行为人王某被处行政拘留10日。12月26日,治安大队根据局党委的安排,会同环保部门快速行动,对新绛县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予以查处。经查,该公司部分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不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将产生的污染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系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新绛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聂文玲 杨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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