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回复

评论1

avatar 瑶瑶 未绑定微信Lv.9 发表于 2020-6-12 15:52:59 | 查看全部
运城民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设立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0号)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 15 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回复

avata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ewm_b关注小程序
  • ewm_a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ewm_a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