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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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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5 17:58: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之所以说是代管就是说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个概念,从法律层面讲,村民委员会属于管理村民事务的自治组织,属于社团性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从事集体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改革开放前,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控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委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从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二条“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二十、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规定看,生产队就是基本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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