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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屋征收搬迁时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相关设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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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0:42: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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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为你解答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相关设施如何处理。

十三、其它事项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气等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属有关部门安装的总表。

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有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房屋时,不得擅自拆除已作价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

擅自拆除者,由征收人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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