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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卫计执法队监督检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

2019-9-7 11:47| 发布者: | 查看: 292| 评论: 0

摘要:   2019年4月,运城市卫计执法队在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院输液瓶(袋)暂存处的玻璃瓶堆放处有两支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由于输液瓶(袋)暂存处的物品为可回收物,因此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运城市卫计执法队监督检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

  [案情介绍]

20194月,运城市卫计执法队在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院输液瓶(袋)暂存处的玻璃瓶堆放处有两支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由于输液瓶(袋)暂存处的物品为可回收物,因此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医院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守法提示]

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甚至会有放射性和损伤性物质,因此医疗废物是引起疾病传播或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危险性因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并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本案中,医疗机构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混放入可回收物中,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后受到行政处罚,其他医疗机构应以此为戒。

  [延伸阅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

  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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