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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运城市分级诊疗中转诊调整报销办法

2021-3-19 10:10| 发布者: 瑶瑶|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发挥医保和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秩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运城市分级诊疗中转诊报销办法调整,2021年4月1日起,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急诊、抢救除外)的,将再次降 ...

4月1日起,运城市分级诊疗中转诊调整报销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医保和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分级诊疗新秩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运城市分级诊疗中转诊报销办法调整,2021年4月1日起,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急诊、抢救除外)的,将再次降低报销比例。 

县级参保人员转往县域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转诊手续,或直接在县域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时医保支付比例从降低10%调整为降低15%;转往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转诊手续,或直接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时医保支付比例从降低10%调整为降低20%。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向县域外转诊由县级人民医院医保科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 

市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往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转诊手续,或直接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时医保支付比例从降低10%调整为降低20%。由相关医疗机构向市域外转诊审批的,通过后,由医院医保科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列入县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例外清单的病种,县级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县域外、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政策;列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病种例外清单的病种,县级参保人员及市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政策。 

异地居住、安置人员及外出务工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常住(驻)地或务工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政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时医保支付比例降低,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 

参保人员使用中医手段住院治疗时,可选择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政策。由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登记后执行。 

同时,以下情况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政策:患重性精神疾病参保人员,在稷山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患血液类疾病参保人员,在运城市中心医院、运城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患传染病参保人员,在运城市中心医院、运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由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登记后执行。 

此外,参保人员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急救、抢救的,可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患者或其家属凭医生开具的诊断建议书、住院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病历后,情况属实的,不执行医保支付比例降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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