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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两起离婚案件

2021-2-3 10:22|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114| 评论: 0

摘要: “原告庭审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家暴行为,更没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两起离婚案件。案件一 原 ...
“原告庭审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家暴行为,更没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两起离婚案件。 

案件一 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生有一子。

近几年,两人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遂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到二人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遂劝解双方应当从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谐出发,珍惜夫妻感情,让子女健康成长,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与理解,消除分歧意见,好好生活。 

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

”认为原告庭审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家暴行为,更没有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案件二 原被告于2015年结婚,生有一女,生活中偶有争吵。

2019年,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分居至今,女儿随原告生活。

一年多来,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原告认为两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且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系经过深入了解,且共同生活多年,现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应相当深厚。

现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感情破裂的主张,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

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较《婚姻法》而言,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相关立法规定。

稷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时调整离婚纠纷审判理念,走好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每一步”,将《民法典》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落实到每个案件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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