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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颁布

2020-6-29 22:21| 发布者: 依希| 查看: 154| 评论: 0|来自: 盐湖发布

摘要: 2020年6月29日,盐湖区委、区政府在盐湖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专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山西省、运城市多家主流媒体,就《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对外发布,以真金白银的奖励政策为项目建设增势助力。 ...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颁布


2020年6月29日,盐湖区委、区政府在盐湖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专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山西省、运城市多家主流媒体,就《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对外发布,以真金白银的奖励政策为项目建设增势助力。

盐湖区委副书记尚国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一民,区政协主席常正等区领导参加活动。

盐湖区委常委、副区长董稷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解读。 

2020年以来,盐湖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践行运城市委“五抓一优一促”工作总抓手,

聚焦区委“3133”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战略布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明确导向、创新举措,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制定出台了《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会上,盐湖区委常委、副区长董稷强对《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有关情况作详细介绍。

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共有16条,包括政策适用的范围条件;

土地奖励政策;税收奖励政策;对转移到盐湖区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搬迁奖励政策;

激励产业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并且适应首位度建设的需要,在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创新升级、企业研发、软经济项目、地区总部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上市企业等方面的一系列奖励政策;

招才引智奖励政策、项目引荐奖励政策和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的奖励政策;

同时说明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答记者问环节,盐湖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分别就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亮点以及对落户盐湖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的具体奖励政策等作了解读。 

以下内容为《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在盐湖区创新创业、投资兴业,促进盐湖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湖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且在本区注册、税费缴入盐湖国库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土地奖励 对符合盐湖区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现代化小城镇建设、现代服务业、城郊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互联网等有利于建设黄河金三角区域创新实践先导区、中部崛起城乡融合新样板、“古中国”忠孝文化旅游目的地的产业类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项目投产达效后,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发改、住建、环保、土地部门认定,对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税收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或3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档补助。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两年减半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一年减半补助。 

第四条 搬迁奖励 对转移到盐湖区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搬迁完成后汇总相关票据,经园区或项目所在地同意,工信部门予以认定,确定补贴数额,补贴比例为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酒店、物流项目(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根据企业对区级财政所作贡献,由区政府研究通过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最高奖励支持换算成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文化旅游项目奖励 对单个投资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按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研发奖励 对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园区同意,发改、工信部门认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软经济项目奖励 对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软经济项目企业,自运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地区总部项目奖励 对在盐湖区新成立的地区总部项目,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运营后三年内,给予企业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项目奖励 在盐湖区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投资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才引智奖励 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创新创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运营一年后,经组织、人社、工信部门认定,按10万元/人给予安家费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补助。项目正常运营3年以上个人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示无异议后,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三年按50%、30%、20%比例补助。全日制博士来盐湖区企业工作,签订正式合同且工作满3年以上成绩突出的,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给予企业5万元专项奖励,用于提高人才待遇。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第十四条 项目引荐奖励 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落地开工后,兑现奖励额的4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额的60%。引荐人须有项目投资方(企业)出具的项目引荐授权委托书,并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在项目引进中协助引进方与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为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盐湖区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或对引进博士后、院士类高端人才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办法由盐湖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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