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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

2016-3-22 16:04|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商报讯(记者梁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农村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近日,省供销社在全省范围内渐次开展农 ...
    商报讯(记者梁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农村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近日,省供销社在全省范围内渐次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
    根据规划,2016年,省供销社将在全省选择8个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由各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基层供销社经济实力,推荐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业务的试点,经上级供销社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2018年为试点推广阶段,在形成可复制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推广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2019年~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在乡镇一级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的覆盖面达到20%,力争初步建立起与山西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开展此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需坚持“五原则”。
    坚持社员制原则。坚持社区基础与产业导向紧密结合,以满足社员生产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突出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合作制原则。按照合作制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民办、民管、民享,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自担。
    坚持封闭性原则。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业务,只吸收社员股金,不对外吸收存款;只对社员发放互助金,不对外放贷;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超规模发展。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金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级供销社是本区域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村资金互助业务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应选择1个合作银行,作为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账户设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为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试点的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支持,满足合作社社员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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