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最新规定
划重点:
1、对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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