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1-11-6 10:36:27

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不能割裂。

初次分配鼓励多劳多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肯定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再分配通过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有助于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和收入差距。针对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采取一定调节手段正是国际通行做法。

“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再分配应该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手段。”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蔡昉说。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个别声音夸大第三次分配在分配制度中的作用,甚至把鼓励第三次分配解读为“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这种认识是对政策的曲解甚至是错误。

第三次分配并不是“逼捐”通行证,且“捐”(第三次分配)并不优先于“酬”(初次分配)和“税”(再分配)。韩文秀明确表示,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不少专家表示,当前中国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上都存在着一定改进空间,初次分配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来保证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再分配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有待提高;第三次分配可通过税收调节更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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