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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