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瑶 发表于 2020-6-17 19:15:19

运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社区1号 发表于 2020-6-17 19:23:51

运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设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五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及其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含独资、合资及股权投资、并购,债权收购等投资行为)、参与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建(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外的,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66项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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