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三、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不足 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5.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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