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离婚遭遇尴尬?
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离婚遭遇尴尬?下面跟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蒋先生与包女士2008年在舒城县城购置了一套房产,考虑到以后房子肯定要留给独生女儿,便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干脆直接登记在年幼的女儿名下,以免以后可能要被征收其他税费。
2011年11月,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和包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权和房产的归属问题上产生激烈的争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登记为子女的名字,该房产即归该子女所有。夫妻在离婚时分割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分割。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女儿由包女士抚养,驳回了蒋先生关于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而事实上,离婚的夫妻,谁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事实上使用该房屋。当初夫妻将房产登记孩子名下,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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