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原负责人杨恒中不作为、慢作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原负责人杨恒在案件移交中不作为、慢作为问题。2020年11月,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3.9万元问题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工资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6月,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杨恒作为盐湖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本该按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届满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案件超期无法移交法院。
2022年2月,杨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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