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给赔付个人意外伤害险
今年4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5月7日,王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掉头时,与张某超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王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儿子小王向该保险公司请求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理赔。
小王不予认可,认为该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该免除情形无效,故将其诉至盐湖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不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合同以粗体的字样对责任免除情形作出提示,也对“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和“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作出释义,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王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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