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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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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发表于 2023-4-28 08: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为进一步增强运城市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近日,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布2022年度运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武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进购假冒注册汾酒系列商标的“汾酒”,总价值25万余元。武某非法销售获利3.2万元。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武某退回的违法所得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运城法院实行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后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该审判模式的实行能够更加有力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二: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王某某1995年在运城市河东夜市开始经营烧烤店,并注册了“河东健民烧烤”商标。被告贾某某1988年开始在运城火车站、黄河大厦等地经营烧烤,2016年7月12日登记注册“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老贾健民烧烤店”,并注册“老贾建民”商标。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原告、被告均为运城市本地餐饮经营者,说明知识产权意识在运城市普通老百姓的心中已经生根发芽,这是运城市法院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的良好结果,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三: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锐通科技”销售带有“HONOR”标志的假冒手机壳,并擅自将“荣耀”和“HONOR”标志突出使用在其所销售商品的名称及详情介绍等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某某实施了侵犯原告某公司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董某某共赔偿原告某公司10000元。被告董某某于2023年2月6日赔偿原告某公司4000元(已付),余款在2023年2月1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董某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某公司还有权要求被告董某某于2023年2月底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典型意义:这是运城市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下移后审理的案件,体现了盐湖区法院的良好审判素质,社会效果良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构建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可以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优良的法治环境。

案例四:平陆县赵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2月,北京市某公司以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商品和销售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整。

案例五:运城市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2月,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以运城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商标侵权产品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类商品,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该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宣传使用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销售及下架情况、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店铺成立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整。

案例六: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地胖哥”商标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运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地胖哥”商标。执法人员对我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生产的4箱标注为“地胖哥”商标的产品,被鉴定为侵权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侵权产品41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的产品4箱,罚款8000元。

案例七:万荣县某金店销售侵犯北京奥林匹克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万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金店涉嫌销售侵犯北京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制饰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5件“冰墩墩”样式的金制饰品;二、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八:运城市“刀具(关乡面食大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5月,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秦某诉运城某公司侵犯外观专利的请求书,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口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投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综合研判专业部门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被投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设计,被投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五 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该案是运城市第一件涉及关公文化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关公面食文化的集聚区,此案件的及时快速处理和公正裁决,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人以及旁观者、仿效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这有利于保护和弘扬关公文化,构建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九:河津市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2022年11月,河津市新闻出版局执法队队员对辖区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某出版社出版的两种教辅读物。经执法人员初步查看,这两种教辅读物疑似为盗版书籍。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津市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全部盗版书籍共计6册。

案例十:夏县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1月,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县某农机配件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经销87块涉嫌侵权“骆驼”牌蓄电池。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没有进货单据,供货商电话是空号,不能够说明侵权商品提供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侵权“骆驼”蓄电池87块,收缴罚没款3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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